泰安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急救“无主”病人 救助基金补助
2014年12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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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泰安市下发通知,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同时,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推诿、拖延诊治。
三类患者可获 应急基金救助
  根据通知,泰安市将建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均为泰安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由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经办机构初审后,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救治费用审核认定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将会另行制订。
需紧急救助患者 医院严禁推诿、拖延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泰安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此外,通知对各医疗机构做出要求,提出要及时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推诿、拖延诊治;要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申请救助。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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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捐款 享所得税优惠
  根据通知,泰安市将建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政府投入部分,除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社会各界捐赠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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