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2014年12月2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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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
淄博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中规定:电力行业限产或管理减排15%;建成区及站点周边5公里内钢铁、焦化、水泥、建陶、化工等重污染行业限产15%;建成区及站点周边5公里内砖厂、碳酸钙、粉磨站、水泥搅拌站限产30%;耐火材料、板簧、铸造、琉璃窑等行业限产30%,直燃煤企业停产;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采取限产措施不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
“工业源污染物排放是我国主要城市的主要污染源,污染源的超标排放是导致空气质量超标的主要原因。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是减少污染物排放。”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认为,应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其具体到每个排污设备,保证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企业根据许可证的要求去做,相关部门也可根据许可证依法执法检查。”
新《环保法》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只有在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才算拥有了合法排污证明。对于无证排污,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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