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非“订金”后悔也不能退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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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5日讯(见习记者 张玉岩) 林女士带着孩子上情商乐园的体验课,签了近两万的辅导班协议,定金交了500元。回家后,夫妻俩一商量觉得不合适,想要该机构退还500元定金,却被告知不予返还。律师介绍,合同上“定金”而非“订金”,该乐园没有归还500元定金的责任。
  “情商乐园主动打电话找到我们,说是周末有个免费的体验课程,可以带着孩子来看看。”林女士的丈夫韩先生说,11月16日,林女士就带着7岁的孩子一起到了文化东路上某情商乐园。
  在情商乐园,一位杜老师给林女士推荐了价值19200元的系统课程。听着杜老师的讲解,再想想自己孩子的表现,林女士心动不已,但是近两万的高额培训费用,决定还是先跟韩先生商量一下。
  “当时,媳妇给我打了两次电话,我都没有同意,近两万的培训费,只有18个月的时间,还不如带着孩子出去旅游,长长见识。”韩先生说,“当时媳妇经不住那老师的软磨硬泡,就把协议给签了。”第二天,韩先生要求该机构将500元的定金退还,可是遭到了拒绝。
  该情商乐园的人事行政负责人王女士解释,当时林女士与乐园签订了合同,合同背面也用红色的字体写明了500元的定金不退还,可以转为活动。“我们跟家长联系过了,提出可以将这500元钱用在别的活动上,圣诞期间我们也通知过这位家长,邀请他前来参加活动,但是他并不接受。”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李友震律师介绍,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收或不收定金,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的稳定性,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合同上所写的是“定金”而非“订金”,情商乐园没有归还500元定金的责任。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分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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