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户主扯横幅“维权”
侵犯名誉权,维权不当被判赔钱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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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5日讯(记者 王帅 通讯员 王娜 刘焕民) 本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户主可据理维权,但因采取不恰当的维权方式,反成为“被告”。近日,章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被告人丁某被判对置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2014年8月的一天上午,章丘某住宅区售楼处像平时一样开门,并不断接待前来咨询购房事宜的顾客,与以往不同的是,这天刚开门不多久,便有多人将售楼处的大门堵死。“他们这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是豆腐渣工程,可别上了当,住进去闹不好就会砸死了!”随着吵闹声,不少咨询、洽谈的客户逐渐离去。
  原来,领着亲属、朋友来“闹场”的人姓丁,是该住宅区的一位新业主。不久前,丁某所购买的住宅楼在交房后,便发现有部分质量问题。但他没有与置业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而是采取挂横幅、堵大门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天的“吵闹”一直持续到下午,然而,这并没有结束。第二天,丁某又来到了售楼处,这次他带着亲友,将一个写有“买到劣质房、置业公司良心何在要求退房”的横幅,挂到了售楼处的大门口,并一边敲锣,一边向前来购买商品房的客户宣讲,该置业公司出售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
  在经历了四天的“敲锣喊话”后,该置业公司以侵犯名誉权,将丁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置业公司认为,丁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并直接导致了公司与39名客户洽谈业务失败,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司名誉损失费10万元。
  据了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章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如果被告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以极端方式维权,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的名誉遭受一定影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丁某停止对置业公司的侵害,并就其对置业公司所作之侵害行为予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专家表示,在该案中,本是权益受损人的丁某,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但因为当事人采取了不恰当的维权方式,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因此承担违法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首先应该选择协商解决,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当事双方协调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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