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后单位又续了试用期
人社部门: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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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月5日讯(记者 刘云菲) “本来已经改转正了,可单位又给续约了试用期,这应该不合理吧。”市民小王本已过了两个月试用期,可单位没经她允许,又续签了试用期。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  不久前,小王在一家企业销售部门工作。入职时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试用期是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转正后按2000元。小王很努力工作希望能尽快转正,没想公司行政部门告知,小王销售业绩未达到考核水平,需延长她的试用期。小王心里虽不情愿,但也只能默默答应。
  小王说,后来企业又与她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她觉得很不合理,但不知该如何处理?“公司领导说我还需锻炼,但是这样会不会是侵害了我的权益。”记者调查了解到,对于如何约定试用期,许多劳动者都是以单位约定为准,并不了解相关法律,而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时随意更改。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给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像小王这样的情况,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 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利用一些劳动者不懂法,随意约定试用期,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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