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食药企业将被“拉黑”
青岛出台食药体制改革后全省首个食药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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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5日讯(记者 吕璐) 食药企业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知法犯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将被食药部门“拉黑”,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须依法退出该行业。5日,青岛市食药局发布《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食药部门对因严重违反食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关限制和重点监控,面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相应征信体系。市食药局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处长王悦能介绍,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将被列入各级行政审批系统的“黑名单”数据库,还将通过各区市食药部门网站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这些企业的经营者还将被记入监管信用档案,食药部门将对其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若再次发生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纳入“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直接责任人依法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10年内不得被聘用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
  王悦能介绍,在全省食药监管体制改革前,岛城曾出台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本次发布的新制度增添了对药品生产、流通等领域相关企业的监管措施;新的办法还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全部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下多样化的违法犯罪行为可操作性更强。据了解,青岛市是食药监管体制改革后,全省首个制定完成“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城市。
哪些企业会进“黑名单”
  符合八种情况之一的食药生产经营者将被“拉黑”: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因自身过错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故意违法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伪造或故意破坏涉案现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依法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列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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