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统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最高可报销八成门诊费用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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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5日讯(记者 张永斌) 日照市《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自今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最高可报销八成门诊费用。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特殊疾病”),是指参保人员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门诊进行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日照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特病医疗证》(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特病证》)后门诊治疗费可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
  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包括即时申报的病种12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白血病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集中申报的病种1种:高血压病3期(有心、脑、肾、血管并发症之一者)。
  符合办理条件的居民门诊特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居民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基本药物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基本药物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部分报销55%,15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0%;门诊特殊疾病与住院合并计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患特殊疾病住院治疗时,住院期间该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资格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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