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贷款我担保,还不上钱咋办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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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陈海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侵权纠纷、非诉讼业务等,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读者咨询】
  朋友借了银行30万元,我给他当担保人,后来朋友还不上钱了,银行让我还,但是我经济能力有限,也还不上。后来,银行找到我,说我要是还不上,就把我上初中的儿子给逮起来,银行有权力这样做吗?
【律师答疑】
  你作为朋友向银行借款30万元的担保人,在保证期限内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银行通过诉讼并胜诉后,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和你朋友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即有权对你和你朋友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你儿子不是该借款的债务人或法律规定的还款责任人,故不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规定,银行显然无权要求司法机关,或自行采取措施逮捕或者扣押你儿子。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三轮车被盗内心不平 转而盗窃他人被判刑
  本报1月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隋秀芹 王晓) 由于自己的三轮车被他人盗窃,心理不平衡,一男子竟转而盗窃他人的三轮车,这一举动也让自己从一名无辜被害人变成了一名刑事被告人。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波(化名)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47岁的张波是日照东港的一名普通农民,平日里以出租电动三轮车,赚取租金为生。2013年3月,张波把自己的几辆三轮车停放在村里,谁知其中一辆无故被盗,丢失的电动车价值8500元,车子被偷后,张波自认倒霉,也没有深究。十几天后,其三轮车上的十块原车蓄电池再次被盗,价值共计3000元。电动车连连被盗,张波失去了生活来源,内心极其不平衡的他也萌生了偷车的想法。
  2014年6月的一天,张波在市区某路段转悠时,将被害人刘洋(化名)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盗走,车内有人民币900余元及手机、身份证等物品,盗窃后,张波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辆三轮车价值3100元,手机价值450元。后刘洋在找车过程中发现张波,其随即报警,张波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4年12月,东港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波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数额较大,综合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张波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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