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没钱回家,小伙抢劫超市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5000元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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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魏培培 石玉娇) 想回老家没钱买车票,小伙抢劫超市被当场抓获。近日,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高明(化名)是临沂人,原来在某海鲜加工厂当操作工。去年4月份,他因上班迟到和工厂经理闹矛盾,被辞退后打算回老家临沂。
  因平常赚的钱不是用来吃喝,就是上网吧用光了,因此高明连回家的车票钱都没有。思来想去,他也想不出能找谁借点钱。于是打起了平时经常去买东西的百货超市的主意。
  他绕过超市柜台,径直走进超市的里间客厅,采用捂嘴、拖拽等方式,将超市老板周某拖至客厅北侧的厨房内,将其摁倒在地,并向其索要钱财。附近的居民听见动静,随即报警,高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东港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捂嘴、拖拽等方式控制被害人,意图劫取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案发超市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的隔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户”的认定,被告人高明未经允许进入超市用于生活的空间并实施抢劫的行为,系入户抢劫。
  被告人高明实施抢劫时,被群众发现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其抢劫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因其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高明的成长经历,及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原因,其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去年11月底,高明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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