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了三天提申请决定书被判“失效”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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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月5日讯(记者 李泳君) 齐村镇一村民违规用地,国土部门下发处罚决定书,但在规定期限内该村民仍未执行,随后国土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此时距离处罚决定书下发已经超过三个月,随后法院判决国土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据记者了解,早在2014年,孟某在市中区齐村镇银井村占用集体土地私自盖房,很快国土资源部门以孟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为由,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同时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处罚书虽然已经下发,但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孟某并没有限期拆除其所占土地上的房屋。于是在2014年11月4日,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随后法院受理,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件。
  随后,法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的日起为2014年7月17日,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时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以执行。
  记者查阅发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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