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多次调解救男子一命——
“15万元的赔偿款可算拿到了”
2015年0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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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月6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翟旭东 韩冬) 2014年10月29日,本报报道《拿不到赔偿款 泰安男子爬到19层楼顶欲跳楼》一文,后经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6日,受伤的农民工拿到了十五万元的赔偿款。
  “我2012年在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刚干了3个月,有一次驾小客车参加车展返回公司途中,出车祸了。”王立建说,受伤后,他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六级。由于因伤不能参加工作,又无收入来源,造成了生活困难。王立建曾试图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在江苏扬州打工未满一周,因身体原因昏迷经抢救苏醒后回家休养,2013年5月,王立建的妻子与他离婚,给他精神上带来极大伤害。
  2014年8月7日,经仲裁机关仲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付给王立建医疗及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9月4日向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王立建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在诉讼期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经工商注销了该公司,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未涉及王立建的该项赔偿,且该公司注销时,公司资产净值只有3.14万元。王立建得知公司注销后,以为将得不到赔偿,加之生活困难,身体不好,妻子又离婚,对生活感到绝望,于2014年10月想跳楼轻生,经消防部门及家属反复劝说后,放弃轻生念头。
  受理此案后,岱岳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原、被告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追加该公司股东仉某、闫某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也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净资产只有3.14万元,仉某、闫某即便参加诉讼,王某也不能得到充分赔偿,但如其不参加诉讼,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后,王某的赔偿款也将难以得到执行。”法官介绍。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案件承办法官一方面联系到家在青州的汽车销售公司股东仉某、闫某,反复做调解说服工作,另一方面通过王立建的姐姐王美安抚他。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汽车销售公司股东仉某、闫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仉某、闫某共同拿出15万元,于6日交付王立建。
  “承办法官为了这件事跑前跑后,费了不少力,十分感谢他们的帮助,我们也对这件事的处理感到满意。”王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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