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费6年 物业告上法庭
合同关系明确,法院裁决物业公司胜诉
2015年0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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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6日讯(记者 刘光斌 通讯员 刘芳莉 高萍萍) 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水电费,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6日,记者从张店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被告的两名业主在法庭依法传唤下未到场,案件最终以物业管理公司胜诉审结。
  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淄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业主刘某与徐某同为张店某小区业主,根据2007年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公司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缴纳物业费等其他费用。然而两位业主刘某与徐某分别从2007年4月、2009年1月开始至2013年10月,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等费用,欠缴时间分别为6年和4年。原告提请法院判令两名业主追缴拒交的物业水电等费用,并依法缴纳滞纳金等费用。
  由于作为被告的该小区业主刘某、徐某未理会法庭的传唤,并未参与法庭审理,更未提出答辩意见。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予以判决。据审理查明,法庭认为两名业主确为争议小区的业主。2007年,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两名业主也有约束力,而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欠付公示表、滞纳金计算明细等,法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业主刘某应当向原告缴纳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滞纳金等约8900元,业主徐某应当向原告缴纳欠缴的相关费用7300余元。两起案件判决之后,两名被告未向法院提出上诉。
  “这家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案件并不仅此两件,很多业主都存在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理由则有很多,比如物业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其需求、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私人财产被破坏等。”张店区人民法院马尚法庭法官安国涛说。而记者从该小区了解到,两名被告之所以拒缴物业费、水电费等,理由是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该物业公司已于2013年12月主动退出该小区,目前已经向法院提起30余起追缴相关费用的案件,其中过半已经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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