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大婴儿被狗咬伤责任谁该承担?
2015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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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月8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菏泽的王某和家人带孩子去朋友家,期间孩子不幸被朋友家饲养的狗咬伤。双方就责任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朋友因在家饲养狼狗且未采取拴养等安全措施致使孩子受伤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3月6日下午,菏泽王某抱着孩子和婆婆一起到李某家的门市玩耍。不一会儿,孩子睡着了,王某将孩子放在了李某的卧室后走开。不料十几分钟后,李某家饲养的一条狼狗窜到了该卧室,将孩子的脸部、头部抓伤、咬伤。王某和家人急忙将孩子送往医院治疗。
  年仅6个月大的孩子被狗咬伤,王某一家认为狗为李某所养,且其未看管好才使孩子受伤,因此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李某认为王某未尽到监管责任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本案中李某在家饲养烈性犬,没有进行拴养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致使该犬将在其家睡觉的婴儿抓伤、咬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王某明知李某家饲养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狼狗,仍将年仅6个月的婴儿单独留在李某家卧室睡觉,且未告知李某的家人,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的监护过失,依法可以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定由李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8118.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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