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限于防火期,现在“管”全年——
公职人员违规用火开除公职
2015年01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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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月11日讯(记者 侯峰) 泰安市近日出台《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规定》,其中规定,对于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的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
  据了解,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含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民营林场和林地所有单位、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经营管理单位)等承担森林防火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城市园林防火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注意到,本次出台的规定,与2008年施行的《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有多处不同,其中最大特点就是责任更加明确,处罚更加严厉。根据规定,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据了解,以往涉及公职人员违规用火开除的规定,多是用于防火期等集中治理时期。本次规定将针对全年执行。
  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实行双向责任追究制,依法依规追究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持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森林防火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责任划分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监管责任;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部门有关责任;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发生森林火灾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8年11月2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泰政发〔2008〕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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