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离婚,回国后须再确认
日照中院审结全市首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2015年0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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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1月1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卜雪雁 刘斌) 一对日照籍夫妇在韩国调解离婚,后来前夫失去联系,为了能在国内顺利再婚,前妻来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承认韩国法院的调解书有效。近日,日照市中级法院审结了全市法院首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承认调解书有效。
  刘艳与原配偶李强(均系化名)都是80后,老家在日照,两人于2007年在日照市登记结婚,2012年到韩国打工。在韩国居住生活期间,因为感情不和,李强向韩国首尔家庭法院申请离婚,该院作出离婚调解诏书(相当于我国的调解书),调解刘艳与李强离婚。调解后,刘艳与前夫李强失去联系,为了不影响自己再婚,刘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调解诏书的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首尔家庭法院离婚调解诏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遂依法裁定:对韩国首尔家庭法院的离婚调解诏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双方虽然到韩国生活,但是都保留了中国国籍。”法官说,本案中,刘艳怕国内法院不承认韩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诏书,所以来中国的法院,要求确认韩国法院的调解。中国与韩国的法院都确认双方离婚,那么以后任何一方在中国和韩国再婚,都不会受影响。
  法官介绍,以下五种情况,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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