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盆送终”就能享有继承权?
巨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遗产继承案
2015年0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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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巨野1月19日讯(通讯员 周广伟) “摔盆送终”系旧时丧礼。按照有些地方的丧葬风俗,老人去世后,应由男丁儿子或孙子摔盆后才能正常出殡,“摔盆”者为孝子,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但这种丧葬风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摔盆”者就不能当然享有遗产继承权。
  近期,巨野县人民法院麒麟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薛刘氏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儿子薛甲与薛刘氏共同生活,终生未婚,女儿薛凤成年后远嫁异地。因薛甲患有精神智障,本家宗亲薛显夫妇在农收及日常生活上常给予照顾。2007年,薛甲去世,薛显按农村风俗为其摔盆送葬,并将薛甲埋葬在自家田地。薛甲生前与母亲共同居住的院落宅基地使用权人原为薛甲,去世更名为薛刘氏。2011年薛刘氏病故后,该院落由薛显管理。
  2014年5月12日,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原告薛凤以其系薛刘氏的合法继承人为由诉诸法院,请求被告薛显返还该院落,并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被告以其为薛甲摔盆送葬,依照当地风俗其应享有院落继承权,且该院落使用权人已变更其名下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数次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但原被告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原告薛凤认为被告摔盆送葬未征得其同意,其目的是为了侵占争议院落。被告薛显针锋相对,称其长年照顾薛甲母子,且摔盆送终系本村红白理事会安排所为,按农村风俗,该院落应由其继承。
  面对争执,巨野县人民法院麒麟法庭庭长庞秀霞并没有匆忙下判,而是积极邀请村干部、红白理事会成员参与调解,从法理、情理入手,进行苦口婆心的规劝。庞秀霞首先指出,当传统风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应依法律处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现已查明薛凤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而薛显并非法定继承人,其不能仅以其为薛甲摔盆出殡为由,就要求继承薛甲母子的遗产。庞庭长同时指出,薛显在薛凤长年未尽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对薛甲母子进行照顾也是事实,根据《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薛显应适当分得部分遗产。希望当事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和平解决争议并保持亲情才是对逝者最大的告慰。
  经过调解,薛凤、薛显当即表示为自己的冲动与固执感到愧疚,愿意让步,并尊重法庭的调解意见。在参考了村干部、红白理事会成员的建议后,庞秀霞主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争议院落归薛凤所有,薛凤支付薛显28000元,当庭付清。一场剑拔弩张的矛盾纠纷化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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