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遭泄密映衬法治的尴尬
2015年01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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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广州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副会长向国土房管局实名举报会长违法。举报人苦等结果期间,却被告知调查资料给了被举报人。(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举报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法律,公民享有对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的权利,相关机构有保护举报人的义务,尤其对实名举报人,接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应将举报信息泄露及传递给被举报对象。泄露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严重地打击了公民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特别是腐败行为的积极性。
  举报人陈善洪的遭遇则映衬出接受其举报的部门工作是多么不负责任,这种不负责任,往轻了说是对中央反腐精神认识不到位,领会不到位,贯彻不到位;往重了说,这种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也是一种腐败行为,要是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等严重后果,其不仅应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受到党政纪处分乃至刑事处分。
  在一些基层地方,某些部门并不把监督举报放在心上,当作正事来对待,仍抱着“捂盖子”、“不出事就好”的态度处理监督举报工作。这种做法必将导致反腐倡廉工作的停滞不前,不利于清除官场的污浊风气和不廉行为。更应引起警惕的是,泄露举报人及举报内容的行为会造成公众对反腐工作持观望和怀疑态度,以至于不支持、不配合,反腐工作也将脱离群众,无法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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