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涉邪教杀人案两主犯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认为,张帆、张立冬打击踩踏被害人头部是致人死亡直接原因
2015年02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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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帆(左一)、张立冬(左二)昔日受审场景。  (资料片)
     本报济南2月2日讯(记者 马云云 实习生 王景霞) 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犯张帆、张立冬执行死刑。去年5月28日,为宣扬邪教,张立冬等6人在招远一麦当劳店内向吴硕艳索要电话,遭拒后将其打死。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及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张某(时年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21时许,张帆、吕迎春为发展“全能神”教徒,两次向被害人吴硕艳(女,殁年35岁)索要手机号码遭拒,张帆、吕迎春认定吴硕艳为“恶灵”,张帆率先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硕艳,吴硕艳反抗,在场的张立冬、吕迎春、张航上前与张帆共同将吴硕艳打倒在地,张帆手撑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硕艳头面部直至无力跳起。后张立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硕艳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将吴硕艳从桌椅之间拖出,用脚猛力踢、踩、跺吴硕艳头面部。被害人吴硕艳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张帆、张立冬还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帆、张立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并罚。张帆、张立冬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两人打击、踩踏被害人头部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直接原因。张帆系故意杀人犯罪的发起者、组织指挥者及主要实施者,系主犯;张立冬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系主犯。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张帆、张立冬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临刑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张帆、张立冬的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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