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钱被忽悠买保险”追踪,经过协商
保险公司承诺退还现金9500元
2015年02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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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2月2日讯(记者 王瑞超) 2月1日,本报以《保单签名电话咋都不是我的》为题,报道了聊城市阳谷县居民李女士“存定期被保险”一事,保单上签名和电话均不是本人的。2日,经过当地保险机构协调,保险公司承诺退给李女士9500元现金,比她预期的1万元少。
  “当时称调查组的人找我协调退保的事,让我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去办理,保险公司说这是三方责任,我个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李女士称,现在退保按照相关工作人员计算退保可拿保费不到8300元,保险公司称是三方责任剩余丢失的保费需要三方共同承担,除去她本人该承担部分,保险公司承诺退还现金9500元。“比预期的1万元本金少了!”李女士补充到,如果存定期,除了保全本金外还会有利息。
  对于保单上的签字和所留电话均非投保人李女士本人的问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阳谷营销服务部张姓负责人称,是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所以客户签名也由代理人签名,电话也是代理人所留,她表示不留投保人本人电话,这是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因此造成了期交产品催交保费的难度,保险公司有责任。对于保险合同问题,她坚持认为保单就是保险合同。
  对此,聊城市保险业一位监管人员称,保单代签名是不允许的,2014年山东省保监局曾专门发文对该事项进行明确、细致规定;对于保单所留电话非投保人本人电话问题,他表示必须留本人电话,一般如果所留电话非本人电话可能是冒充投保人代回访的目的,如果非本人接受回访那便失去回访的意义。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签字方可生效。但是现实中很多投保人不知有此规定,因此作为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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