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饮一桌酒,多少都有责
2015年02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案例一    喝高了被落酒店死亡   共饮人赔偿遗属2万元
  几年前,一男子张某中午和朋友聚餐,饮了一斤多白酒。当晚,张某又和四名朋友聚餐,再次饮下一斤多白酒。饭局后,四名朋友各自回家,张某一人被落在饭店,后被发现死亡。
  司法鉴定确认,张某系饮酒过量导致死亡。 
  事后,张某的亲属提起诉讼,向当晚与张某共饮的四名朋友索赔。经法院调解,四人赔偿张某遗属2万元。
案例二   连喝两场后倒下   后场酒友赔10.2万元
  甲乙丙三人是小学同学,2006年12月6日22时许,31岁的甲和同事喝酒后,又来到乙家,和乙、丙二人喝酒,很快就醉得不省人事。乙送甲回家时,甲开始呼吸困难,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度饮酒后的损害,在饮酒后仍与两名被告饮酒,对造成自己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乙、丙被告在明知甲已饮酒的情况下,还提供酒及饮酒场所,对造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失。法院判决,乙、丙赔偿甲家属10.2万元。
案例三    请人喝酒自己猝死 吃请的4人都赔了钱
  袁某请张某吃午饭,请马某、王某作陪。王某中途离席,袁某同事吴某赶到,参与喝酒。
  4人喝至下午1时许,马某和吴某离开,袁某、张某又到另一桌与3名年轻人喝酒。20分钟后,马某、吴某返回,袁某已喝醉,3人将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
  傍晚6时30分,亲友发现袁某不省人事,拨打120求救,医生随后诊断袁某系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袁某的亲属以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起诉索赔。 
  法院终审判决: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对自身死亡承担80%的责任;张某等4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压,饮酒时未及时劝阻,未尽注意义务,对袁的死亡存在过错。按各自参与饮酒的阶段,分别承担责任;张某赔偿16894元、马某赔偿11263元、吴某赔偿5631元、王某赔偿5631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