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工商登记注册新规正式实施
推进七项便利化改革,探索试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2015年02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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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谢晓丽                              
  2014年,聊城工商不断释放改革政策红利,服务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今年为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聊城市工商局推进的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实施意见自本月开始正式实施。主要包括:下放登记管理权限、实行名称登记改革、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实行登记流程便利化、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实行“四证一章联办”制度。 
条件放宽>> 取消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
  聊城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外,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实行县级局)登记。分公司登记由申请人在市局和分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局自主选择登记机关(“聊城分公司”、“山东分公司”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省、市局登记的除外)。 
  实行名称登记改革,明确指出,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除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允许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 
  同时,下放冠市名企业名称查询权。全市新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时申请冠“聊城市”、“聊城”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由企业到所在地县级局申请名称查询。各县级局查询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上传市工商局,市工商局3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反馈,各县级局根据市局决定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加盖县级局印章。
手续简化>> 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经营场所产权权属
  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严格按照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4﹞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经营范围改革方面,《意见》指出,改革前置许可项目登记,对前置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此外,改革其他经营项目登记。对其他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类别,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予以登记。 
门槛降低>> 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 全面实施“先照后证”
  按照规定,实施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 
  全面实施“先照后证”。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市场主体,可先核发标注“某某项目筹建”及有效期限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文件。筹建期内不得从事应当取得许可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前置审批许可取得后再办理变更登记。一年内仍未取得许可的,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允许再延期半年,到期仍未取得许可的,原筹建范围自动失效,由市场主体自行处理善后事宜。 

流程便利>> 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实行“四证一章联办”
  据介绍,今后登记流程更加便利,将简化登记程序。规范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简化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探索试行“受理、审核合一制”,缩短办理时限。 
  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实行“四证一章联办”,由工商局窗口牵头将企业要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刻制企业印章所需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一次提出申请,“五部门”分头审批,同时发证(章)。积极与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协作,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鼓励县级局与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公章等联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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