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试水国际贸易兰陵蒜农输在哪
2015年02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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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此次贸易的苍山金亿发公司正在把出口到印尼的大蒜装上货车。此次他们试水对韩大蒜出口,收获不少教训。                    高祥 摄
     兰陵蒜农出口韩国的2200吨大蒜被退回,这起自去年11月中韩自贸协定落地后发生在山东的农产品贸易纠纷,引发各方关注。中国作为韩国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国,来自山东的大蒜、白菜、萝卜、姜、辣椒等大量出口韩国。随着中韩自贸协定落地,山东农民该如何抓住机会,学会和韩国人做生意?梳理这次大蒜被退回事件,我们该汲取怎样的教训?

  文/片 本报记者 高祥

出事了才发现没签合同
  这起纠纷源于2014年10月韩国政府的一次政府招标采购大蒜行为。
  3日,兰陵蒜农王连全拿在手中,向记者展示由韩国大农农产公司传真来的,经由其翻译的《新鲜大蒜投标书》。此次贸易中,王连全中标了600吨大蒜。
  纵观整个事件过程,此次与韩国的大蒜贸易中,兰陵蒜农身边没有一个懂韩语的翻译,一切邮件、文件往来全凭韩国大农公司派人将韩方相关资料翻译成中文传真过来。
  对大农公司的信任,全凭之前王连全亲戚和其打过交道,之前的合作也非常顺利。
  之后,韩国大农农产公司的李明天一行到临沂兰陵县与蒜农们谈好合作,共同投标。“因为他和我们其他蒜农原来有过合作,也很愉快,我们当时就同意了。”王连全说。
  2014年11月27日,蒜农们收到收货方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开具的信用证。
  大农公司对蒜农称,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代表韩国政府招标的,他们对产品的检测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收到信用证后,蒜农们立即组织货源、联系货代、报检等手续。在发货前,韩国流通公社派人进行检验、监装。在货物合格的情况下,流通公社的人亲自打铅封后放集装箱进场站入货、装船。
  货物到达釜山港后,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和韩国农管院分别进行货物检验。农管院检验称,大蒜质量检验不合格,要求遣返。
  12月中旬,参与投标并中标600吨的宋加才赶到韩国,才知道事情并不那么简单,这次韩国政府大蒜招标,大农公司并没有中标,是渤海公司中的标。宋加才说,他到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对方说他们与中国的蒜农们没有签订合同,与大农公司也没有签合同,中国蒜农遇到的问题与他们无关。
  流通公社承认,到山东检验的人员是他们派出的,但韩国农管院的检验结果无法改变,只能退运。蒜农找到大农公司,对方称自己只是代理,而且也没有与蒜农签过合同。
  四处申诉无门;货物压在港口,每天费用惊人。王连全等人只好再筹措资金将2200吨大蒜运返国内。十几位蒜农第一次试水国际贸易,就这样铩羽而归。
蒜农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谈起这起大蒜被退回事件,临沂大学商学院国际贸易系主任张宗良副教授连称,蒜农们第一次试水对韩贸易,教训惨重。
  “语言不通,没有翻译,就因为有朋友和对方有合作,就相信对方,临沂的蒜农太善良了。”张宗良说,代理方很多文件往来,蒜农们没人看得懂,容易存在文件翻译不全面、不准确的风险。
  比如对于突然冒出来的“韩国农管院”,翻译标书的大农公司有关人员称,根据原标书,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负责大蒜动植物检疫,农管院负责质量检查,两家机构均可同时验货,但她翻译时只保留了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的部分。因为根据多年经验,从未有过农管院质检不合格的先例,因此翻译时直接去掉了韩国农管院的内容。而根据原标书内容,韩国农管院的做法完全符合流程。
  对于大农公司有关人员“漏掉翻译”的说法,蒜农们并不认可,他们认为这是大农公司的圈套,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王连全他们也没有寻找有经验的律师帮助审核和把关,法律漏洞很大。
  据了解,蒜农们凭着标书、信用证和对方来的质检人员就采购大蒜,备货装运,自始至终没有和韩国任何一方签订正式合同。其间,只有宋加才等人以苍山县金亿发食品公司作为乙方和大农公司签订过一份《大蒜投标合作协议书》。协议规定:中标后乙方在3天内把中标金额10%保证金汇入韩国流通公社账户;乙方因备货等原因,产生甲方保证金罚金时,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立即将罚金付给甲方。张宗良认为,协议对甲方没有任何约束,这种合同是一种不公平合同。
  另外,对方在供货地已经检验完毕,按照交货条件CFR,卖方交货地是青岛港,除了运输、装卸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外,其责任只尽到在发货港口装运上船;买方必须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收受货物,“这次收货方显然没有遵守这一约定”。
  张宗良介绍,信用证是一种相对安全的付款方式,只要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凭证、单据,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就应该付款,“蒜农们初涉国际贸易,不了解信用证规则,“如果对方信用证规定不合理,我们审证时就不应该通过,有权拒收”。
  据蒜农们说,他们一开始认为这次出口大蒜为韩国政府采购,对方信誉很高,应该不会有什么风险,所以就预先缴纳了保证金,后来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才发现,“信用证上有个规定,银行必须得到韩国流通公社指示后才能出款,我们也觉得这个条款不合理,但对方称我们要是弃标保证金就没收”,蒜农们斟酌再三,最终选择供货。
  张宗良表示,蒜农们在未与对方签订合同、约束对方责任的前提下就预先给采购方缴纳保证金,既不符合惯例,也导致后来被对方牵着鼻子走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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