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货车被撞,停运损失谁埋单?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2015年02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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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庄媛    

  对于用于客运、货运或者汽车租赁等营运车辆的车主而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会产生停运损失,那么停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日前,开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某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营业用半挂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投保了车辆损失险。7月20日,运输公司驾驶员王某在驾驶保险车辆行驶时,与步行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某死亡,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处理该次事故造成车辆停运,产生停运损失八千元,于是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运输公司的车辆仅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但未购买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辆的停运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拒绝赔偿。运输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开发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八千元。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是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等。停运损失不属于机动车辆本身的直接损失,而是因车辆停驶给当事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且停运损失属于侵权人赔偿内容,而非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的赔偿内容。因此,对于运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赔偿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
  既然停运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那么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呢?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部分的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致使第三者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购买保险时,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部分内容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停运损失也不属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那么停运损失究竟由谁埋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赔偿范围,而是应当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产生停运损失后,车主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对车辆的停运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保险公司都设有“车辆停驶损失险”这一种单独附加险,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本身部分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可以按照车辆停驶损失险约定的方式和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从事客运、货运或者汽车租赁等行业的车主,可以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险,在发生事故时,以尽可能地降低自己的停运损失,保障合法利益。但一般而言,因车辆被扣押、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故意拖延车辆修理时间、在非保险人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不合要求而返修等期间的停运损失,在保险条款中也约定为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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