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出炉,分清业主、开发商权益
业主共有道路上车位不得出售
2015年0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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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9日讯(记者 樊伟宏)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规划及用地、工程建设、产权界定等各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在产权管理上,对业主及开发企业做出了明确界定。
  其中,市政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项目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公用配套设施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以及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建设,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工程应满足相关规范,由专业经营单位无偿使用。
  公共建筑配套设施上,按规划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企业无偿提供,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
  同时,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开发项目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的归属,由开发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开发企业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开发企业所有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企业不得销售。
  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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