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2015年02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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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2月10日讯(记者 王传胜) 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高唐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知指出,春节期间,尤其是除夕、元宵节、情人节等重点时段要对金城广场、鱼丘湖、双海湖周边等重要地段巡逻检查,并根据群众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呼吁广大群众要自觉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做到不购买、不燃放。 
  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市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城市执法管理部门将进行相应处罚。
  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并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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