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给朋友使用起纠纷
朋友还不上钱,法院判决贷款人还款
2015年02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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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胡科刚 臧路洁  
  李强(化名)的朋友个人信用有污点,央求自己帮忙去金融机构贷款。碍于情面,李强便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但是实际使用人为朋友,结果最后朋友还不上钱。法院判决这钱最后还是得李强还。
  2011年7月15日,李强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魏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李强未按时还款,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后经判决并执行,魏某代李强清偿借款3万元。魏某又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强偿还自己3万元及利息。
  李强十分委曲,主张该借款实际使用人为案外人刘刚(化名),刘刚是他的朋友,因为生意需要,刘刚央求李强以自己的名义代刘刚向金融机构贷款,因为刘刚信用有污点,不能在银行贷款了。李强碍于朋友情面,答应了刘刚的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他从小额贷款公司处贷了款,但贷款到期后,刘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贷。
  岚山区法院判决李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魏某履行保证责任款3万元。李强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中该笔借款实际使用人为案外人刘刚,一审判决错误支持魏某的诉讼请求为由,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了李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魏某为李强在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李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致使魏某代李强向债权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3万元的保证义务,事实清楚,魏某向李强追偿已实际履行保证责任支出的3万元,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官介绍,遂判决李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魏某履行保证责任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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