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300元
6年涨700元,仍属全省最低档
2015年03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3月2日讯(记者 李榕) 自3月1日起,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3元,这是德州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至今,德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涨了700元。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平均增幅7.41%。从发布的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中,记者了解到,德州市仍执行最低档工资标准,即月最低工资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13元。
  “每个月1300元或者每个小时13元,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至少是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如果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