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对各区县年终考核
空气质量恶化需缴“补偿费”
2015年03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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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3月2日讯(记者 侯峰) 泰安市近日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PM2.5、PM10等四类污染物纳入考核,根据规定,各县(市、区)包括泰安高新区在内,空气质量恶化的考核对象将缴纳补偿资金,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包括泰安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办法考核对象为市辖6个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市对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实行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金额度。每年生态补偿资金由市根据资金状况确定。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应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考核对象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度平均浓度同上年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经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考核对象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市级向省级交纳补偿资金和补偿县级空气质量改善的考核对象。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及市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考核对象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应通过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经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考核对象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市级向省级交纳补偿资金和补偿县级空气质量改善的考核对象。年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年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按相应计算方法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各考核对象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本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据了解,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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