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2015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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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在济南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唐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济南全面禁止燃放孔明灯,对于违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将依法查处,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唐敏说,济南市公安局早在2010年2月27日就曾发布通告,禁止燃放孔明灯。由于燃放孔明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根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孔明灯;严禁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凡违反有关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将给予治安拘留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年春节期间、元宵节前后,总有人燃放孔明灯,我们已经专门安排了安保力量集中查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唐敏说,希望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对发现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拨打110或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及时出警,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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