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规范部门支出预算管理
“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过上年
2015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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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日讯(记者 张琪)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规范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行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支出预算管理提出意见。
  意见中提及,要改进和规范预算编制。各部门要按照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收支草案。收入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各部门要将包括经费拨款、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结转和结余资金在内的各项收入和资金,全部编报列入部门预算,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部门预算中的“三公”经费及会议、培训等经费预算要从紧从严控制,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实际支出水平。
  此外,还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市财政部门对已下达到各部门的预算,要按照预算科目、项目、金额和进度需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意见最后提到,要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和调整。规范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一般性增支项目,一律不予追加;对中央、省有明确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办等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按照“部门申报、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即首先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定期编制动支预备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属于预算调整的,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本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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