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两档最低工资再涨百元
最低工资标准已连续6年上调
2015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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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日讯(记者 张浩 段婷婷)3日,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获悉,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分1600元和1450元两档,分别较去年提高100元。自2010年以来,潍坊最低工资标准已连续6年上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山东省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13元。 
  潍坊执行其中的两档标准。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 
  记者了解到,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与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潍坊市今年执行的两档标准分别较去年提高了100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原山东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同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工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需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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