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最低工资标准普涨100元
泰山区、新泰、肥城达1450元,其他区县达1300元
2015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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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3月3日讯(记者 闫克杭)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通知,泰安市的泰山区、肥城市、新泰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分别比去年提高100元。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13元。根据通知,泰安市的泰山区、肥城市、新泰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通知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比去年泰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现,调整后,泰安市各县市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1元。 
  据了解,2010年以后,泰安市已经连续五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为760元,2011年提高到950元,2012年为1100元,2013年为1220元,2014年为1350元,今年提高到1450元,增幅从100到200元不等;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也从2010年的600元连续提高到了今年的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连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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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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