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2015年03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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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85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规定》第二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高层建筑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使用、管理等单位或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特别是针对多产权多家合用建筑,强制推行统一管理模式,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坚决防止失控漏管。
  二、要强化消防安全管控措施。《规定》在消防安全管控措施上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在消防设计方面,对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大型装备载重、直升机平台、消防救援标识、逃生辅助装置、智能引导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配置等均采用了目前国内最高标准;在日常管理方面,明确了高层建筑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电动车存放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管理手段,着力提升高层建筑自防自救水平。
  三、要健全消防投入保障机制。《规定》要求将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的,由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未按规定进行维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对于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四、要细化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要求。《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明确要求统一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确定消防安全教育机构和人员,开展岗前、在岗培训;住宅小区应当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确立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扑救初起火灾等职责。
  五、要健全消防监督管理体系。《规定》进一步明晰了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划、住建、市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设定三条罚则:一是对高层建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二是对统一管理机构未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三是对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各地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手段,形成监管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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