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五年授权期内不能“任性”
人大代表建议:发现权力滥用,人大授权应收回
2015年03月1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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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派记者 马云云
3月10日发自北京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对规定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对此,有人大代表认为,政府在五年的授权期内不能“任性”,在发现有明显的权力滥用的情况下,人大授权应当可以收回。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说,授权以后,权力还掌握在人大自己手里,应当有一个收回和终止的权力,这条规定应该增加“授权机关在授权期内,认为授权决定有违授权目的,可以决定终止授权”的内容,这样可以使授权的权力更完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也表示,应当考虑授权可不可以提前收回的问题,“在明显的权力滥用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提前回收?”此外他建议应有监督,“绝不是授权给你了,就让你去随意行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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