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险酿纠纷
2015年03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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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0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姜兴瑞 赵之虎) 3月9日,武城县鲁权屯镇刘先生在城区一家具商场订购了一套家具,因商场无货,刘先生交了1200元订金。后来,刘先生不想买了,几次到商场索要订金,商场都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
  在刘先生手中的通知单据上,明确写着是订金,不是定金。武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联系到商场工作人员,并向商场负责人耐心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场向刘先生赔礼道歉,并退还了1200元订金。
  据了解,因定金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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