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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钢、陈春梅:
本机关已于2014年12月12日向你们公告送达了青城费征告字[2014]298号、青城费征告字[2014]2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青城费征字[2014]298号(栾钢)、青城费征字[2014]299号(陈春梅)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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