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急购车 钢结构做抵押
滕州实施首例以抵押物为买卖合同做担保
2015年03月1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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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3月10日讯(记者 张冬梅 实习生 李新会 通讯员 杨其军 马士同) 近日,滕州市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急需购进一批汽车,与聊城市一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在对方处购买品牌汽车。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企业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欲以公司钢结构资产作为抵押物为履行《汽车买卖合同》义务的担保。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能否以自有的抵押物为买卖合同设定担保呢?据了解,由于此类登记在滕州市尚无先例,滕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登记材料经详细查看,得知出卖人(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外地企业,办理的又是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中很少出现的买卖合同动产抵押登记(实践中绝大部分为借款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为了避免企业因提交材料不符合条件而反复修改、来回奔波,随即向枣庄市工商局请示予以指导,本着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力争使企业准确提供材料,一次办理成功。在得到明确意见后,开通“绿色通道”,为当事人提供专人指导,协助企业快速完善相关抵押登记材料,从而保证了企业500余万元的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履行。
记者了解到,这是滕州市首例为买卖合同设定担保的抵押登记业务。通过创新工作理念,滕州市工商局提高了动产抵押登记效率,拓宽了为民服务渠道,加大了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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