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停车费,车受损自认倒霉?
法律专家:停车办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收了费就应担责
2015年03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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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停在停车位上,没成想被划了两三道痕迹。
     到省立医院看病的邱先生,把车停在医院西侧道路两旁的停车位上,没想到却被划了两三道痕迹。停车运营公司的收费员却说,收取的只是公共资源占用费,而非看管费,因此不对车辆安全负责任。而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却指出,有偿停车的形式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出问题收费方应担责。
本报见习记者 张玉岩   
读者:省城看病遭遇划车,气得险些犯心脏病
  11日,到省立医院看病的邱先生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儿。他把车停在道路两旁的车位上,没想到被划了好几道,气得邱先生险些犯了心脏病。
  11日早上6点左右,老家在泰安的邱先生就赶到了省立医院。由于附近的停车位已满,邱先生将车辆停到医院南门西侧一家体彩店前面。“一下车就有人过来收取停车费,一次性收取了20元,说每个小时2元钱停车费,多退少补。”邱先生支付了20元停车费。
  中午11点左右,邱先生看完病准备回泰安,到车位一看,顿时傻了眼。自家的车头上被撒了一铁锨沙子,连窗户上都有,保险杠左边有一块疑似被铁锨剐蹭的痕迹,在左侧车门上也有两道长约3厘米、深约1厘米的划痕。
  邱先生左右询问了一圈,也不知道是谁干的。邱先生又找到当时收取停车费用的管理员,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收费管理员却告诉邱先生,他们收取的费用是公共资源占用费,而非车辆管理费,并不承担车辆看管的责任。
  “既然收取了停车费,难道不应该尽到车辆看管的责任吗?”邱先生为此提出了质疑。双方僵持不下,一直到下午3点左右,也没有理出个结果来。无奈之下,邱先生“自认倒霉”,开车回了泰安。
  据了解,邱先生后索要的发票上加盖的公章是“济南槐荫城市停车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停车办:收的是公共资源占用费,而非看车费
  济南市停车办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各区停车运营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公共资源占用费”。所谓“公共资源占用费”,则是依据《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
  “公共资源占用费”和“车辆看管费”并非一个概念,目前各停车运营公司收取的是“公共资源占用费”,而非“车辆看管费”。如果车辆进行投保的话,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肇事者逃逸,或者没有明确肇事者,那么这个责任由车主自己承担。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省城道路停车收费,只是收取“公共资源占用费”,停车办作为职能协调部门,下一步会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比如采用车辆整体投保等方法,考虑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只是目前还没有制定。
  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介绍,像这种情况,在道路旁边停车被划,按照规定不能通过车损险来理赔,车损险主要针对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事故。可以通过车身划痕损失险来理赔,但是只有购买年限在两年以内的新车,才可以购买车身划痕损失险。

停车办的回复 站不住脚
  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曙光认为,在公共交通上划定停车位来停车,一方面方便了群众停车,但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公路上建停车位,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要从根本上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则需建立更多的停车场。不能以影响出行效率为代价,解决出行难的问题。 
  有偿在马路上停车,就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收取费用一方就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完整和安全。如果车辆出现了问题,比如剐蹭、交通事故等,保管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袁曙光介绍,运营公司所出具的盖有公章的定额发票,实际上就是保管合同。如果出现了问题,合同一方即看管人员要负看管不力的违约责任。从合同法来讲,看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从侵权责任法来讲,看管人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袁曙光认为,停车办回复的只是收取的“公共资源占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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