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2015年03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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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兴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怎样的形势和特点?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来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
  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
  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渐凸显。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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