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商拖延退货最高罚50万
2015年03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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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5日讯(记者 刘晓)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可受50万元的处罚成为一大亮点。
  据了解,《办法》规定,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标准主要由以下四种:一是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是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是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是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
  此外,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免遭泄露也是一大亮点。
  据悉,消费者网购后可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图等方式保留下来,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掌握的证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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