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涨百元
本月起开始实施,最高档调至1450元
2015年03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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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3月17日讯(记者 李泳君) 17日,记者从枣庄市人社局获悉,从2015年3月1日起,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分1450元和1300元两档,分别较去年提高100元。自2010年以来,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连续6年上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全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山东省政府最终确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600元、1450元和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和13元。
  其中,枣庄执行其中的两档标准。市中区、滕州市执行第二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执行第三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3元。
  记者了解到,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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