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撞坏,车辆贬值费起争议
法官:车辆贬值损失可以主张,但受诸多条件限制
2015年03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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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轿车与三轮车相撞,轿车车头被撞扁,并且三轮车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轿车车主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7000余元,其中索赔的大头是车辆贬值费(6000多元)。近日,法院最终驳回了轿车车主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法官对此介绍,车辆贬值损失可以主张,但是受诸多条件限制。

  本报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通讯员 刘娜 王晓   
  案情 
索要六千贬值费  被法院驳回 

  2014年5月,日照市东港区的张磊(化名)驾驶刚买一年的轿车,与刘振(化名)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张磊的爱车前部被撞扁。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振负事故主要责任。张磊向刘振索赔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其中包括车损、停车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共计7000余元。刘振对车损、停车费等表示接受,但对车辆贬值损失不认可。最终,张磊将刘振告上了东港区法院。
  法庭上,张磊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然会在二手车交易时贬值,而导致这种贬值的直接原因系刘振过错,因此,除要求对方支付车损、停车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外,还要求刘振支付6000元的车辆贬值损失。但东港区法院最终判决刘振赔偿张磊车损、停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余元,驳回了其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贬值损失必须是
用于交易的车辆

  据办案法官介绍,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坏的机动车经维修完毕后,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与未遭受事故损坏的同类车辆的价格差额。而这种损失的主张,必须以车辆系“待售车辆”或“明确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为前提。
  另外,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车辆维修后的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根据车辆的维修对车辆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响,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可操控性、舒适度的受损程度等来判断。同时,要考察车辆经过维修后的恢复程度,即使车辆的主要部件受损,但是经过更换与原有新配件无异,就不能认为存在使用价值的贬损。如果车辆仅发生刮擦、轻微碰撞等,并没有导致车辆主要部件如大梁、水箱支架、发动机等受损,或经过维修后仅造成外观上的瑕疵、噪音的些许增加等,就不能被认为损害达到了一定的量,需要获得法律救济。
  “张磊所驾驶的轿车从其属性来讲属于家庭代步工具,事故发生时并不属于‘待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法官介绍,加之,其车辆经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其贬值损失不具有现实性和可计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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