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帮出伤残,还得担责三成
男子帮忙维修农用机械时受伤,法院认定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需担责
2015年03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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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8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秦红宇) 看到朋友修车时忙不过来,男子傅某上前帮忙,不料电瓶突然爆炸,致使其右眼伤残。日前,胶州市法院判决傅某本人应承担30%的责任,其朋友担责70%。
  2012年11月6日,傅某与赵某在王某经营的修理厂修理各自的车辆。因赵某的拖拉机长时间不启动,电瓶中的电早已耗光,所以一直点火发动未成功。王某见状,找来一个外接电瓶连接到赵某的拖拉机上,帮忙发动。一旁的傅某因与王某相识多年,见他忙不过来,主动上前帮忙按住了电瓶夹子。结果赵某再次发动拖拉机时,外接电瓶突然爆炸,傅某右眼被击伤。傅某住院治疗先后共花费医药费近2万元。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傅某右眼外伤后遗症已构成九级伤残。
  傅某认为,他之所以会受伤,主要原因是王某提供的外接电瓶有问题,于是向王某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王某认为,尽管电瓶是他提供的,但事故发生时傅某属于主动帮工,并非他强制要求。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一气之下,傅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责任。
  胶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傅某在王某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为维修农用机械提供帮助,系自愿、短期、无偿的行为,且未得到王某的明确拒绝,应认定为义务帮工行为。而农用机械启动电池的使用和维修,危险程度高,是一种危险作业,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自己不具备专业知识,却未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且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损害后果,傅某存在重大过失,而作为被帮工人王某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日前,胶州市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原告傅某应承担30%的责任,王某承担70%的责任。最终,傅某获赔6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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