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条件不够,却拉人家投保
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被撞身亡,保险公司拒赔输了官司
2015年03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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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通讯员 吴新华           
  日照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投保人住在同一个小区,并互相熟悉,业务员在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驾照、车辆没有牌照等情况下,仍鼓动他们买了保险。结果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出事故身亡后,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属违法驾驶为由拒赔。案件经过两次审理,最终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18万元。
  违法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担责


  日照市岚山区的刘艳(化名)夫妇与日照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明(化名)长期同住一个小区,接触多了他们彼此都挺熟悉,胡明也知刘艳夫妇都没有驾照,但他们还有一辆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2009年6月,胡明鼓动刘艳夫妇买了一份他所在公司的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刘艳的丈夫魏伟(化名)为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刘艳。合同签订后刘艳依约交纳保险费6326元。 
  同年12月3日傍晚,魏伟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三轮行至圣岚路与砚台山二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一辆出租汽车相撞,魏伟被撞伤,于4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带着丧夫之痛,刘艳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然而保险公司以非法驾驶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3年6月,刘艳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起诉到岚山区法院。
事先知投保人情况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投保书询问事项中显示,刘艳和魏伟两人均已告知保险公司无驾驶证,而且,受理该保险合同的业务员对魏伟拥有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情况知晓。
  依此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照、保险合同业务员知悉被保险人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情况下予以承保,保费亦未根据理赔风险大小进行相应调整,即是放弃了该种情形下免责的权利,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
  岚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艳保险金18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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