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给工钱女工告赢东家
2015年03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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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4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于为耀) 徐女士工作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她不再续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交接工作后,徐女士发现公司并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讨要无果诉至劳动仲裁。近日,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为徐女士追回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9000元。 
  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徐女士在环翠区某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2014年12月27日,部门领导通知她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29日办理工作交接后,徐女士在公司拟定的《终止合同证明》上签字,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但徐女士在单位工作期间时有加班,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她向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给予补偿。 
  为帮徐女士及时拿到加班工资,仲裁员联系公司主要负责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公司支付徐女士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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