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毒腐竹”莘县男子获刑 
2015年03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聊城3月25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柳延芳) 日前,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莘县古城镇后三里营村自己家中擅自加工生产腐竹。2010年5月20日生产腐竹3482斤,每斤5.65元,销售金额计19673元。2012年11月,王某销售给赵某腐竹600斤,每斤6.7元,销售金额计4020元。2013年8月8日,莘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在王某家中查获成品腐竹48袋,每袋3.7斤,共计177.6斤。该批腐竹中,王某添加了禁止用于食品的工业胶及信息不明的防腐剂、保鲜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生产的腐竹中掺入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