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济收入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终获刑一年
2015年03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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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通报的5起案件中,郑某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介绍,任城区人民法院曾判决郑某赔偿赵某等人2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郑某却迟迟不履行,赵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立案受理,依法向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郑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但经任城区人民法院多次传唤,郑某均未到庭。经调查,郑某长期打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查明其务工期间工资收入为12.8万余元,但郑某将其收入隐匿用于归还其他债务,且外出躲避法院执行工作,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
  2014年4月23日,郑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任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任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阻挠殴打执行人员 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而在另一则案件中,杨某伙同他人对汶上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阻碍执行人员执法,并将其中一名法院执行人员眼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因妨害公务罪,杨某被判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3月8日,杨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批准逮捕。汶上县人民检察指控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汶上县人民法院经开庭认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杨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报记者 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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