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定出生日期男子免于逮捕
2015年04月0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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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滕州4月1日讯(记者 张冬梅 通讯员 张涛 吕文波) 近期,滕州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徐某,因徐某是未成年人,其父亲徐某某被通知到场。在提审中,其父亲对儿子的出生日期表示不认可,后经检察官核实,进行了纠正,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据了解,提审过程中,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办案检察官在对徐某供述的出生日期(1998年1月7日)核实时,其父称其儿子的出生日期是1998年7月1日,不是户籍上的1月7日,上户口的时候村干部给弄错了。”由于徐某具体容留他人在其家中两次吸毒的时间是2014年6、7月份,具体日期已无法查清,如果徐某某所言属实,那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徐某在案发时满16周岁。“检察官说道。
承办人立即与公安机关一道走访其村书记等人,并到乡村医院、村居调查走访。最后住院记录明确记载:王某某1998年7月1日17时0分产下一男婴。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徐某实施容留他人吸毒时已满十六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滕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马淑琴告诉记者:“办案中准确界定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关乎他们一生,我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全面的审阅案件,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年龄认定有问题的案件,既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平公正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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