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内取缔一切露天烧烤店
范围包括市中心城区、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新四环路以内)
2015年04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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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4月7日讯(记者 张召旭 通讯员 刘广阔 吕言亮) 为优化城区市容环境,市执法局等单位将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治理活动,解决由此带来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卫生问题、占道问题和噪声扰民问题,本次整治将持续到10月底结束。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范围是中心城区(中华路、利民路、站前街、兴华路外延围成的框架)区域范围之内;十条主干道(东昌路、柳园路、光岳路、湖南路、昌润路、滨河大道两岸、兴华路、站前街及利民路)两侧视线范围之内;湖河周边(东昌湖、运河、二干渠、新水河、青年渠)视线范围之内;城市出入口(聊莘路、聊阳路、聊位路、聊牛路)。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在新四环路以内区域。
  根据计划,所列区域内取缔一切露天烧烤店,取消所有烧烤牌匾。业主经营烧烤必须在室内进行,而且有经营门店和相关经营许可手续。烧烤炉具必须固定在室内,不允许存在移动烧烤工具,室内必须有足够空间,否则视为不具备条件,室内安装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严禁在沿街门店外人行道和公共空间摆放桌椅,违法占道经营,严禁私拉围墙占用公共空间摆放桌椅,违法经营。
  同时,按照疏堵结合的方法,市执法局将启动海源路烧烤城,所有被取缔的烧烤店及不具备条件的烧烤店可以优先到烧烤城领证规范经营。治理活动将一直持续到10月底结束。
  在城市市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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