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虚构项目诈骗200余万元
一男子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5年04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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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7日讯(记者 周衍鹏) 设立虚假企业网站后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项目,先后骗取投资款260余万元。日前,经青岛市两级法院审理,男子古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1年11月,李某、陈某(另案处理)伙同古某等另外两人,商定设立虚假网站后台,以投资加拿大阿瓦隆稀土公司获取高额分红的名义,骗取客户投资获取钱财。陈某主要负责建立虚假网站后台,古某等三人则负责做市场、发展投资客户,同时负责发展客户的投资金网上登录、分红返利、提成分配工作。四人商定,不论谁找到客户投资,均按照客户投资额的20%提出来均分。
  该虚假投资项目上线没多久,受到高额分红诱惑,部分投资人开始试探性地做小额投资。古某四人为“钓到”更多投资款,最初时,每月都如约返还红利。尝到甜头后,投资人开始放心大胆地将更多的钱投入到该项目中。2012年6月底,古某四人将网站后台突然关闭,投资人的投资款全部打了水漂。据警方掌握的信息,仅山东地区,就有21名投资人共计260余万元投资款被骗。其中,以分红形式返还投资客户约32万元,直接返还两投资人27万元,实际骗取投资客户200余万元。其中,古某分得其中的20余万元。2014年2月,在外潜逃多年的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平度市法院审理认为,古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虚假企业网站后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古某因对涉案客户投资资金无直接管控权,对涉案客户投资非其直接实施骗取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2014年9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古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古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但鉴于二审审理期间,古某积极退赃,依法可在原判基础上再酌情从轻处理。最终,市中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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